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