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执行急救医疗任务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急救现场秩序;

(二)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无法查明身份伤病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伤病员的救助工作;

(三)通信企业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配套的技术服务;

(四)电力企业应当向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和急救医疗中心(站)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

(五)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实施社会紧急医疗救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