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可依法设立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有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经历的人员。急救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补助、津贴和福利待遇,在晋升职称、评优评先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