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医疗救援;

(三)急救医疗车辆、设备、器械的配备、维护、更新和通讯指挥调度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社会性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