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