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