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