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和实施城镇绿化建设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