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参与城镇绿化活动,将社会化认建认养任务列入年度城镇绿化建设计划。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按照规划,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可以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