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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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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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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