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扶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环保等先进技术,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