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林、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