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