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