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