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