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向社会公布。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