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