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