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