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