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