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