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