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