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对确定的矿区范围,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对确定的矿区范围,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对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