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领采矿许可证,开采大中型矿床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开采小型及其以下矿床的,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盈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向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不合格的给予书面通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