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