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