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武装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