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利用已经开放或者未开放的档案,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