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条已废止利用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损毁和丢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