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者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的复制件和缩微品,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