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者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的复制件和缩微品,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