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以及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