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维护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