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设施量和国家、省确定的城市道路维护定额标准,按年度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