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八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