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