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