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