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