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