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