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