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在节目开播二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