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在节目开播二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