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以及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