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