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