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十条有效市辖区、乡(镇)以及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设立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