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用)、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的依据。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