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