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公园内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