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园内进行绿地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园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