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服从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