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服从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